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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金如何申请发放(低保、特困、临时救助怎么办理?)

时间:2024-10-28 09:06:00


一、低保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1.户籍状况:本市户籍居民;非我市户籍,持有居住证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人员。

2.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

3.家庭财产:家庭经济状况符合规定条件。

(二)申请材料

已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可视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

3.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4.特殊人群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用于确认享受残疾人、学生、失独家庭、单亲家庭、多胞胎家庭、艾滋病患者等专项生活补贴政策);

5.需申请人个人承诺的事项提供个人承诺书,提供核对报告未能核查出或无法承诺的,用于核实其办理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最低生活保障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予以审核确认,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二、特困的办理

(一)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居民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外,其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


(二)申请材料

已通过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家庭,可视家庭情况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3.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4.需申请人个人承诺的事项提供个人承诺书,提供核对报告未能核查出或无法承诺的,用于核实其办理条件的其他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特困人员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特困人员申请书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初审:社区工作站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

4.审核确认: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并予以审核确认,并从审核确认之日次月起给予相应的救助供养待遇。


三、临时救助的办理

(一)救助类别

1.急难型临时救助

主要包括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等突发、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临时救助。

2.支出型临时救助

对因患病、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自负教育(子女在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费用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在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难以维持的临时救助。

(二)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簿;

3.诚信承诺和授权委托书;

4.填写市南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

5.支出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因患病产生的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或因教育产生的家庭自负教育费用相关票据。急难型临时救助需提供因突发紧急情况造成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基本流程

1.核对:办理临时救助业务的相关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社区工作站自愿接受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2.受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有关材料,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

3.审核:社区工作站根据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报告、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提出审核意见,核算救助金额,在社区工作站张榜公示,并报街道办事处审批。

4.审批:各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工作站审核上报的临时救助予以审批,确定救助方式和救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