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岁,汉族,地址:××县人,身份证号:××,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请求事项: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元;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
5、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
6、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停工留薪期(×个月)的工资差额共××元(××元/月×个月-已付的××元/月×××个月);
7、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差额××元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年×月×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冲压工作,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申请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工伤前申请人的正常出勤月平均应得工资为××元。
入职后基本天天上班,每天工作12小时,被申请人从未依法足额支付过加班费,也从未书面通知拒付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追讨被申请人补足加班费的时效应从××年×月×日申请人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时开始计算,故根据《××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加班费给申请人,即××年×月至××年×月加班费差额共××元(详细见加班工资明细表)。
申请人××年×月×日,发生受伤事故,于××年×月×日认定为工伤;××年×月×日鉴定为×级伤残。
申请人工伤后在工伤停工留薪期被申请人每月只付了××元工资,共付了×个月×××元/月=××元。根据《××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以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申请人工伤前月工资为××元,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的月工资数额的情况下而不依法支付,明显违背法律意愿,理应补足差额给申请人。
工伤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是申请人工伤后的全部所得,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但被申请人未依法支付其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报酬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条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此申请人特在××年×月×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规定书面通知被申请人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理应按《劳动合同法》第38、46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申请人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元,被申请人本应按××元/月的工资标准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那样申请人就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但因被申请人瞒报了申请人的工资使申请人不能在社保部门足额领取工伤待遇,所以应由被申请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支付以上各项工伤待遇。
综上所述,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望贵委秉公执法,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